药家鑫案药家鑫必死!什么是激情杀人,激情犯罪
激情杀人,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激情是一种爆发性的、短暂的、比较猛烈的情绪状态,可分为积极和消极的两种,如狂喜、振奋、愤怒、恐惧、绝望等。积极的激情能够激发人体内的潜能,显著提高脑力体力工作效率甚至会帮助人们创造出奇迹。消极的激情不仅对人体健康有害,而且还会驱使人们干出后悔莫及的事来,甚至发生激情犯罪。
“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故意杀人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实践中往往对情节较轻的几类犯罪从轻或减轻量刑,如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基于义愤的杀人、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情杀人、受被害人请求的杀人等等。
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但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控制力的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犯罪。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不同,行为人没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主观恶性不如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大。
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人格遭到侮辱后,处于难以抑制的兴奋冲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丧失,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因此,使人的意识恢复到原始状态,将冲动的情绪直接反射为行为,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一种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
“激情杀人”仅是作为刑事侦查术语,来描述犯罪过程。法庭辩护中,不能据此作为免责事由。同时我国刑法中没有对该词定义,从法理角度只是用来分析杀人者的主观动机和主观恶性,而不是准确的罪名。
激情杀人必备条件
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 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 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
激情杀人概念特征
- 激情杀人从心里产生犯罪意图到行为实施完成,有两种情况:
- 当时立即产生犯罪冲动引起的犯罪行为,在刺激与行为之间缺乏冷静时间;
- 不良情绪长期郁积,在适当的线索引发下,将长期积累的情绪在瞬间爆发性的发泄出来,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不良情绪郁积时并不一定明确知道,可当这种情绪积累超出了行为人的耐受力时,就会在偶然事件的促使下,以激情杀人的行为爆发出来。
- 激情杀人是行为人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了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当场杀死被害人。
什么是激情犯罪
所谓“激情犯罪”,在西方犯罪学中被认为是一种“挫折攻击型”犯罪,是指当事人在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它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并且犯罪的发生与犯罪人消极负面情绪的长期积累或者被害人的刺激有着直接紧密的联系,法学界普遍认为,“激情犯罪”的过错程度要轻于有预谋的犯罪,因而,很多国家的刑法对“激情犯罪”在定罪量刑上往往轻于同种罪质的一般故意犯罪。我国的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激情犯罪”,但是在立法和审判实践中还是考虑了与 “激情犯罪”有关的因素,很可能会在量刑时从宽。
“激情犯罪”在工具书中的解释
一、在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它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是在强烈的情绪冲动支配下迅速暴发的犯罪行为, 犯罪人缺乏自制力,不能正确地评价自己的行为的意义及其法律后果。激情犯罪的破坏性大,容易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而且难以预防。
二、犯罪类型之一。当人处在消极的激情状态时,如处在暴怒、仇恨或绝望状态时,由于认识范围缩小,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自我控制力减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动的意义和后果,从而实施的触犯刑律的行为。常见的有杀人、伤人、毁物等暴力性犯罪行为。
不杀此人,天地难容。
这个事情真是投射出中国社会的问题啊
该枪毙,该枪毙.中国人的各方面有待提高
该判了 要不然很多都很愤慨啊 呵呵
激情杀人,呵呵。该枪毙,该枪毙。
感觉wordpress的程序管理着比zblog方便些
中国有句古话,天作孽犹可活,自作孽不可活
昨天判了死刑,不过赔的钱有点少,还是感觉不公平!
应该拉出去枪毙一小时